特殊行业域名备案的前置审批文件介绍【域名备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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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30 23:02来源:红狐云网络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网络预约车、金融、网络游戏、教育(校外培训)、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前置审批,才能通过备案。
一、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以下分为三类进行描述: 靠前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超出本单位刊登的播发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二类: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类:新闻单位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 二、出版类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及编辑加工后,刊登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2015年国务院决定靠前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话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第8项取消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四、文化类 根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如音乐、动漫等。 五、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如视频类,直播类网站。 六、网络预约车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可以简单理解为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七、金融类 根据所提交的ICP备案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网站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因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对于上述已备案网站,接入商将会不定期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将直接予以注销备案号处置。 八、网络游戏类 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进行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四川、湖北两省的游戏行业由新闻出版局进行前置审批,其他省份的游戏行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前置审批 九、教育(校外培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凡营业内容涉及校外培训(包含线上培训、线下培训、远程培训及其他培训形式)类的企业在办理ICP备案前均需提供备案所在地省、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文件。职业类培训暂不涉及该内容。 十、宗教类 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或开展各类与宗教相关的信息及活动,应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特殊情况填写备注信息或提交说明书 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在办理前置审批时,如果对应的批复单位反馈您无需办理,您可以正常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部分省份需要填写备注信息或提交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提交后,最终以管局审核结果为准。 ※如果管局规定不能提供备注信息或提交说明书,说明您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否则无法通过备案; 如果您的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涉及前置审批,说明您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或修改网站名称及网站内容等信息,否则无法通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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